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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156-7188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文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吕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156-7188号原告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委托代理人赵光,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帅帅,住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被告吕海等33人(基本情况详见附表)。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33案,本院于2012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劲锋、人民陪审员武农、彭风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光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缺席审理。本33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各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了《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原告提供贷款给各被告,各被告应在贷款发放的次日起按月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但各被告并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请求判令各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具体金额见附表)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贷款合同;2、借据;3、贷款账户报表。各被告均未答辩,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状所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贷款合同约定: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的,原告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本院认为,原告与各被告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原告发放贷款后,各被告未依约还款,构成违约。原告请求各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各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具体金额见附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33案案件受理费(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各被告负担(具体金额见附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廖 劲 锋人民陪审员 武   农人民陪审员 彭   风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钟鸣(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