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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知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3-12

案件名称

徐锋与任贵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锋,任贵英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知初字第10号原告:徐锋。委托代理人:范兰英。被告:任贵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锋诉被告任贵英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锋撤回对被告任贵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0元,合计5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籽苏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易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