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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行审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4-19

案件名称

武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7)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朱徐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金武行审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周子平。被执行人:朱徐兵。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2年9月7日作出的武工商城检字(2012)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材料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发现,武工商城检字(2012)第3号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的系处罚建议,不具有可执行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2年9月7日作出的武工商城检字(2012)第3号处罚决定书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志宏审 判 员 周旭弘审 判 员 张建伟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叶建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