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行审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4-19
案件名称
武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7)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朱徐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金武行审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周子平。被执行人:朱徐兵。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2年9月7日作出的武工商城检字(2012)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材料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发现,武工商城检字(2012)第3号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的系处罚建议,不具有可执行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2年9月7日作出的武工商城检字(2012)第3号处罚决定书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志宏审 判 员 周旭弘审 判 员 张建伟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叶建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