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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民初字第00694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安阳市三元科技有限公司与安阳县太行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三元科技有限公司,安阳县太行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00694号原告:安阳市三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婕,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男,1965年1月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安阳县太行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书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三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县太行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三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三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49元,减半收取3774.5元,由原告安阳市三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向明代理审判员  李 晔人民陪审员  李国红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小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