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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唐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54号原告唐某。委托代理人方智、杨霖,浙江九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7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89元,由原告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斯文丽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张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