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梁恩建与陈震宇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恩建,陈震宇,王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梁恩建(曾用名梁恩见)。被执行人陈震宇(曾用名陈振雨)。第三人王金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长民二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2010)长法执字第437号执行令,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完毕法律文书上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部分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金凤系陈震宇之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王金凤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士霞审判员 庞学省审判员 宋保民二〇一三年元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志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