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执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刘其珍与向虎勇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其(啟)珍,向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镇执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刘其(啟)珍。被执行人向虎勇。申请执行人刘其珍与被执行人向虎勇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镇民初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被执行人向虎勇应在2009年12月30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刘其珍医疗费等项损失4200.00元。被执行人给付了1000.00元后,对于其余赔偿款被执行人未自觉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院根据申请执行的申请,于2013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虎勇向申请执行人刘其珍给付了欠款320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向虎勇已经履行了本院(2010)镇民初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镇民初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虎审 判 员 王有军代理审判员 郑 琼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明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