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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迁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石常珍与被告李秀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常珍,李秀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223号原告石常珍,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李秀艳,女,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西县。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孙荣平,女,迁西县太平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案在审理原告石常珍与被告李秀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常珍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常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常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韦凤侠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纪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