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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亮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平刑初字第11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亮,男,1989年6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6日被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又因发现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9日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9年8月27日到2012年8月26日止)。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押回重新侦查,2012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亮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16日下午,被告人陈亮伙同他人经预谋,窜至平阳县鳌江镇柳滨街电业宿舍A幢2单元,用撬棍撬开房门入室,窃取501室陈美丽的黄金戒指2枚、女士玉质手镯1只;窃取502室洪得炉的黄金手镯1只、黄金戒指2枚、白金戒指1枚、白金项链1条。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176元。2009年8月5日下午,被告人陈亮伙同他人窜至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金都公寓B幢1单元,用撬棍撬开房门入室,窃取502室杨海昕的24K黄金金牌2个、玉佩2个(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061元)及现金人民币1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陈美丽、洪得炉、杨海昕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法医物证鉴定书,价格认证结论书,身份证明,前科材料,罪犯解回再审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亮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被发现漏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对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陈亮系累犯的意见予以更正,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共同违法所得,依法责令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原犯盗窃罪被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7日起至2013年4月2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陈亮退赔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7437元,返还各失主。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金亮君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池矛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