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桥洋��运有限公司与石有林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桥洋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俞建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朱宇姗,均为广东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有林,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身份证号码×××3676。再审申请人深圳市桥洋航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石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1月6日作出的(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1684号民事裁定(下称原审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深圳市桥洋航运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石有林欠深圳市桥洋航运有限公司5万元未还,本案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借款合同或借贷纠纷,石有林应承担还款义务。原审裁定认定本案是石有林任职期间向深圳市桥洋航运有限公司借款而引起的纠纷,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错误。深圳市桥洋航运有限公司的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特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定根据石有林曾在深圳市桥洋航运有限公司处担任副总经理职务,涉案借款是在任职期间发生的事实,认定石有林与深圳市桥洋航运有限公司之间系从属关系,本案纠纷并非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深圳市���洋航运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桥洋航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彭仕泉审 判 员 张学英代理审判员 郑捷夫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莺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