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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民初字第2374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上海警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向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警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向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2374号原告:上海警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有学。委托代理人:宋堃、周芳。被告:周向映。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警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向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警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警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周向映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警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警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晓华代理审判员  冯 丽人民陪审员  周苗来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