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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裁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建行长安路支行与瑞博物业公司、新都工贸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长安路支行,陕西新都工贸有限公司,陕西瑞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裁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长安路支行。被执行人陕西新都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瑞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马巷镇巷西路。法定代表人颜裕朝,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长安路支行(以下简称建行长安路支行)申请执行陕西新都工贸有限公司、陕西瑞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西民三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建行长安路支行已于200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建行长安路支行已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受让人信达公司又将该债权转让给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东方公司与第三人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富公司)于2013年1月21日同时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卓富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相关转让协议及报纸公告等证据材料。经审查查明,2004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建行长安路支行与信达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本院(2003)西民三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债权转让给了信达公司,并于2004年10月1日在《陕西日报》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2004年11月29日,信达公司又与东方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了东方公司,且于2005年2月5日在《陕西日报》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2012年4月11日,东方公司又与卓富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了卓富公司,并于同年4月28日在《陕西日报》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本院认为,本案涉案债权的多次转让行为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意思表示自治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长安路支行在本案的权利义务由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继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庆九审 判 员  王连军代理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