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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116号原告:范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明涛,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会刚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海洲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