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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执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姜秀美物权保护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秀美,宋爱萍,宋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第1143号申请执行人姜秀美。被执行人宋爱萍。被执行人宋云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秀美与被执行人宋爱萍、宋云萍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即民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旭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正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