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执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姜秀美物权保护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秀美,宋爱萍,宋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第1143号申请执行人姜秀美。被执行人宋爱萍。被执行人宋云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秀美与被执行人宋爱萍、宋云萍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即民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旭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正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