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乐虹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黄春岭与黄秋琴、张荷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岭,黄秋琴,张荷凤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乐虹民初字第344号原告:黄春岭。委托代理人:黄金傲。被告:黄秋琴。被告:张荷凤。委托代理人:张士进。原告黄春岭与被告黄秋琴、张荷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丽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春岭起诉称:被告黄秋琴于2011年11月6日到原告家招工,次日原告开始在被告张荷凤所暂设的虹桥银都大酒店加工水产(挑牡蛎),每月工资1500元(包吃住),暂住被告张荷凤所租房子,而向该酒店出售牡蛎账目均由被告张荷凤负责。2011年11月22日、12月30日,原告分别领到被告张荷凤所付工资款800元、1900元。2011年12月30日上午9点半,原告在银都酒店厨房因地滑摔倒,后被送至医院就医,经两次手术后仍时常疼痛,还需三次手术去钉。因卧床时间过长,导致原告终身残疾,由于骨头经常酸痛,髋关节肯定坏死,按年龄需要两次换骨。故此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补偿原告医疗费65091.89元(2011年12月30日至2012年10月14日止)、伙食费4500元(5月19日至10月15日,30元/天)、误工费14250元(9.5个月,每月1500元)、护理费42750元(9.5个月,每月4500元)、营养费2000元;出院休息误工费9000元(6个月,每月1500元)、护理费27000元(6个月,每月4500元)、后续医疗费3000元(三次手术去钉)、误工费1500元(1个月)、护理费4500元(1个月)。伤残赔偿27600元(按三级计算23个月×1500元×80%)、解除劳动关系赔偿18.3万元以上(按五级计算)、髋关节坏死换骨2次医疗费3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双方协议或签订保证人身安全手续),共计676791.89元(抚慰金未在内,已扣除被告支付的8000元)。在审理中,原告增加医疗费3999元,共计医疗费69090.89元,要求住院误工费、护理费均按10个半月计算,并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应属于劳务法律关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就本案法律关系向原告进行释明后,原告仍然坚持双方之间存在劳动争议,要求工伤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应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春岭的起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丽微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琦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