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民初字第02656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中广宏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亚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广宏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亚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民初字第02656号原告北京中广宏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学府路07053号。法定代表人杨志,总经理。被告北京亚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南路2号亚胜铂第公馆4层。法定代表人李时峰,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中广宏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亚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北京亚胜置业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被告北京亚胜置业有限公司的主要营业地为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南路2号亚胜铂第公馆4层,同时合同履行地亦在此处,故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北京亚胜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薛德胜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