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催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苏树德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催字第33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负责人:苏树德。委托代理人:蒋术。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1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1030005222424111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壹佰万元整、出票日期2012年3月28日、到期日期2012年9月28日、出票人浙江中拓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广西新铖联盟贸易有限公司、背书人广西新铖联盟贸易有限公司、持票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支付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辽敏审判员 金秀娟审判员 邱建平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