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裁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与瑞博影视公司、瑞博物业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陕西瑞博三维人像有限公司,西安二十一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裁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133号金泰丰大厦10层。负责人高然麦,该办事处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瑞博三维人像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二十一世纪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马巷镇巷西路。法定代表人颜裕朝,该公司执行董事。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长安路支行申请执行陕西瑞博三维人像有限公司、西安二十一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西民三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长安路支行于200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以(2007)西中法执裁字第1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变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后本院又以(2008)西中法执裁字第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变更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与第三人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富公司)于2013年1月21日同时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卓富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2012年4月11日东方公司与卓富公司签订的《单户资产转让协议》及2012年4月28日在《陕西日报》刊登的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经审查查明,2012年4月11日,申请执行人东方公司与卓富公司签订了《单户资产转让协议》,将本院(2003)西民三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债权转让给了卓富公司,并于2012年4月28日在《陕西日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本院认为,本案中所涉债权的转让行为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在本案的权利义务由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继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庆九审 判 员 王连军代理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