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濮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郭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202号原告:郭某,男,1988年12月9日生。被告:韩某某,女,1988年7月8日生。原告郭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又没有钱发公告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效涛代理审判员 杨 勇人民陪审员 佀海军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传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