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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郭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202号原告:郭某,男,1988年12月9日生。被告:韩某某,女,1988年7月8日生。原告郭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又没有钱发公告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效涛代理审判员  杨 勇人民陪审员  佀海军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传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