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民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陕西省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全文
陕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0297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官池镇。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同上。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其行为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XXX负担。审判员 党进学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卫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