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民一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洛阳市孟津兴民标准件厂与洛阳豫齿大功率传动设计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孟津兴民标准件厂,洛阳豫齿大功率传动设计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一初字第49号原告洛阳市孟津兴民标准件厂。法定代表人:许全义,职务:厂长。委托代理人张少如,孟津县148服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洛阳豫齿大功率传动设计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玉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孟津兴民标准件厂诉被告洛阳豫齿大功率传动设计制造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洛阳市孟津兴民标准件厂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孟津兴民标准件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洛阳市孟津兴民标准件厂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洛阳市孟津兴民标准件厂承担。审判员 高凌梅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