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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贡井民一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朱某某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贡井民一初字第75号原告曾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朱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原告曾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某某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谷金燕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陶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