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蔺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袁炯齐与王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炯齐,王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蔺民初字第416号原告袁炯齐,男,生于1971年6月15日,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告王朝,男,现年约50岁,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炯齐与被告王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炯齐于2013年1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袁炯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炯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炯齐负担。审判员 孙湖江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述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