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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蔺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袁炯齐与王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炯齐,王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蔺民初字第416号原告袁炯齐,男,生于1971年6月15日,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告王朝,男,现年约50岁,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炯齐与被告王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炯齐于2013年1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袁炯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炯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炯齐负担。审判员  孙湖江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述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