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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刑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柯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刑初字第0012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某。因本案于2012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丰婷婷,被告人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24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柯某在其租住的杭州市西湖区蒋村一组蒋金洪家204室内,通过室内卫生间的窗户爬入对面被害人杨某租住的房间厨房内,在被发现后,其又躲入被害人床下,后某被害人穿衣服之际逃回自己房间。上述事实,被告人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检验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立破案经过以及手印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柯某自愿认罪的,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柯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柯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宗盼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钱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