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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民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怡,李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0326号原告张静怡,女,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东代固乡后罗庄村人。被告李帅,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魏县东代固乡西代固村。本院在审理张静怡诉李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静怡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文涛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海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