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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中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新塘街道涝湖村经济联合社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中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新塘街道涝湖村经济联合社,杭州中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民初字第1号原告: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百生。被告:杭州中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李平。被告:杭州萧山新塘街道涝湖村经济联合社。法定代表人:陈伟龙。被告:杭州中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培良。原告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中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新塘街道涝湖村经济联合社、杭州中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9日以各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4000元,减半收取22000元,由原告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余文玲代理审判员  睢晓鹏人民陪审员  陈晓娅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