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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明恢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张国清与李品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清,李品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恢执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清,男,1951年12月12日��,汉族。被执行人:李品峰(李品丰),男,1952年10月8日生,汉族。张国清与李品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明民二初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品峰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国清化肥款18000元,但被执行人李品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品峰的银行存款1829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刁元雷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永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