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3-01-03
公开日期: 2014-05-09
胡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阳江市
刑事案件
一审
胡某某
开设赌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阳东法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阳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1983年10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阳东县,住阳东县新洲镇,初中文化,务农。因本案于2013年9月3日被阳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9月13日被阳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阳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3)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为图财,于2013年8月23日开始伙同犯罪嫌疑人池芳荣(在逃)、洪志锐(在逃)在其自己位于阳东县新洲镇旱地村委会东风道班旁边的小卖部处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聚众赌博,每盘牌下注5至10元,不设上限,每盘抽取佣金10至20元,直至案发,被告人胡某某等人共获利7000元左右。同年9月2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胡某某的小卖部里面抓获正在赌博的被告人胡某某和赌博人员夏某某、黄某某、冯某乙等七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抓获经过、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证人冯某甲、冯某乙、夏某某、黄某某等七名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阳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14年2月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德清二〇一三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李美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