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3-01-03
公开日期: 2014-04-01
余小如、胡阿银与余友康、江赛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舟山市
民事案件
一审
余小如,胡阿银,余友康,江赛飞
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舟普朱商初字第4号原告余小如。原告胡阿银。被告余友康。被告江赛飞。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余小如、胡阿银诉被告余友康、江赛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江赛飞下落不明,故依法由审判长邱平杰、审判员周勇、人民陪审员孔凡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立案后依法通知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未尽当事人应尽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邱平杰审 判 员 周 勇人民陪审员 孔凡银二〇一三年一月三日代书 记员 岑天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