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舟普朱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1-03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余小如、胡阿银与余友康、江赛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小如,胡阿银,余友康,江赛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舟普朱商初字第4号原告余小如。原告胡阿银。被告余友康。被告江赛飞。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余小如、胡阿银诉被告余友康、江赛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江赛飞下落不明,故依法由审判长邱平杰、审判员周勇、人民陪审员孔凡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立案后依法通知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未尽当事人应尽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邱平杰审 判 员  周 勇人民陪审员  孔凡银二〇一三年一月三日代书 记员  岑天璐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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