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3-01-03
公开日期: 2014-09-01
张远超诉赵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凤县人民法院
来凤县
民事案件
一审
张远超,赵春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来凤民初字第00032号原告张远超,男,生于1972年4月11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被告赵春丽,女,生于1961年11月9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原告张远超诉被告赵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远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远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远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远超负担。审判员 杨 静 波二〇一三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谭学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