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3-01-03
公开日期: 2015-06-27
耿素云与张千红、魏建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郑州市
执行案件
耿素云,张千红,魏建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二七法执字第1285号申请执行人耿素云。被执行人张千红。被执行人魏建岳。本院在执行耿素云申请执行张千红、魏建岳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千红、魏建岳按照本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026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02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三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李静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