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邗民初字第3070号

裁判日期: 2013-01-03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朱庆元与胡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扬邗民初字第3070号原告朱某。被告胡某。原告朱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某于2013年11月1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双方婚前没有充分了解,婚后未能进行感情交流,经常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胡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婚后从不吵架,双方感情没有破裂,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下半年经人相识恋爱,1997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同年6月1日举办结婚仪式,1998年3月4日生一女朱雨婷。原告于今年8月在外居住,双方分居。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目前存在一定的问题,且主要责任在于原告,但考虑到被告积极挽回夫妻关系,出于维护家庭完整和严肃社会风气之考量,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望原告珍惜夫妻感情,珍视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某要求与被告胡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收款人: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三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张西琳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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