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密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3-01-03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赵×1诉赵×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1,赵×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密民初字第167号原告赵×1,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被告赵×2,女,1987年6月23日出生。原告赵×1与被告赵×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洋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1、被告赵×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1诉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因吵架于2013年3月份分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赵×2辩称,我和原告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登记表复印件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与解除,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虽因家庭琐事而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与被告加强夫妻间的沟通,共同建设和谐的家庭,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赵×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三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张玉坡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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