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3-01-03
公开日期: 2015-06-27
井红梅与井文亮、井红伟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郑州市
执行案件
井红梅,井文亮,井红伟,井红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井红梅。被执行人井文亮。被执行人井红伟。被执行人井红涛。本院在执行井红梅申请执行井文亮、井红伟、井红涛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井文亮、井红伟、井红涛按照本院(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027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027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三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李静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