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3-01-03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辜铎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久谊婚姻家庭纠纷(2013)威执字第38—1号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辜铎惠,刘久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辜铎惠。被执行人刘久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威民初字第15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同意由申请执行人自行领取应付款项,申请执行人则表示由本院划拨,不愿自行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久谊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 宏 书二〇一三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郭建伟(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