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3-01-03
公开日期: 2014-04-10
胡长仁与谢镇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车行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鞍山市
民事案件
一审
胡长仁,谢镇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车行业务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铁东民二初字第1487号原告:胡长仁,男,汉族,1948年12月5日出生。户籍地同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身份证号:2103021948********。被告:谢镇蔗,男,汉族,1985年9月24日出生。户籍地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身份证号:3508251985********。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车行业务部。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号大礼堂*楼。本院在受理原告胡长仁诉被告谢镇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车行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胡长仁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长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长仁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喜秋二〇一三年一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朴馨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