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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自民管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1-03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河池市津泰资源再生有限公司诉自贡东联锅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池市津泰资源再生有限公司,自贡东联锅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自民管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池市津泰资源再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车河镇新步。法定代表人王继峰,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自贡东联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泰丰大厦1区**楼**号。法定代表人夏正,董事长。上诉人河池市津泰资源再生有限公司不服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3)自流民管初字第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承揽合同纠纷是错误的,本案讼争的合同符合技术服务合同的特征。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9年4月17日先后签订《余热蒸汽锅炉定作加工承揽合同》(简称《承揽合同》)、《余热锅炉及辅助产品安装及技术服务合同》(简称《安装合同》)和《烟化炉余热锅炉技术协议》(简称《技术协议》)。《承揽合同》和《安装合同》均对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交货地点、费用负担、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并对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约定为:依法双方均可到各自单位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安装合同》还约定“交货时间及数量见主合同”。《技术协议》则对锅炉的基本参数、设计条件、主要材质等方面进行了约定。本院认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的《承揽合同》、《安装合同》和《技术协议》应为主合同、从合同和合同附件的关系,上述合同及协议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本案应属承揽合同纠纷。双方在《承揽合同》和《安装合同》中对管辖的约定应理解为选择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法有效。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自贡东联锅炉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自贡市自流井区的辖区范围,故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河池市津泰资源再生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绚丽审判员  阮志辉审判员  黄春华二〇一三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黄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