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3-01-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张志杰与刘广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
一审
张志杰,刘广斌
劳务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3533号原告:张志杰,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告:刘广斌,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盟建公司职工。原告张志杰诉被告刘广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张志杰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杰以放弃向被告刘广斌主张权利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志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张志杰负担。审判长王红影人民陪审员徐庆润人民陪审员王春香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刘建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