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3-01-03
公开日期: 2015-03-19
临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7)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浙江省临海市
行政案件
行政非诉审查
临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汪志勤
其他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台临行审字第59号 申请执行人:临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被申请人:汪志勤。 申请执行人临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依据已经生效的临运罚字(2012)第3310825120120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处罚决定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又无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临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对临运罚字第(2012)第3310825120120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剑微 审 判 员 朱 平 审 判 员 侯玲萍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 金 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