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3-01-03
公开日期: 2015-06-17
原告蒲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蒲城县
民事案件
民事一审
蒲某某;张某某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蒲民初字第00843号 原告蒲某某,男,生于1977年3月13日,汉族,住蒲城县惠安小区**楼**,居民。 被告张某某,男,45岁,住蒲城县城关镇彭村,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蒲某某于2014年元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蒲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郭小峰 审 判 员 谢西录 代审判员 路晓玲 二〇一四年元月三日 书 记 员 曹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