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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4-06-28

案件名称

范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405号原告范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范某承担。审判员  王晓光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海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