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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微执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满某与杨某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某,杨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微执字第60-2号申请执行人满某。被执行人杨某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微山县人民法院(2011)微商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杨某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某甲向申请执行人满某履行还款52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11年7月5日,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满某在河北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滨海大道第七标段工程款和曹妃甸新城水上餐厅的工程款600000元冻结。2012年1月7日,本院在案件执行中,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杨某甲在河北省唐海县杨某乙及河北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30000元和未验收的土方沉降量工程款全部,有关法律文书已送达给河北省唐海县的杨某乙及河北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现因申请执行人满某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法律文书对该工程款的冻结,由满某和李某乙协商对该工程款的处分。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某甲在河北省唐海县的杨永辉及河北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和未验收的土方沉降量的工程款的冻结。由申请执行人满某和案外人李后坤共同处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雨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