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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电法民一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蔡碧珍与吴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碧珍,吴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电法民一初字第46号原告蔡碧珍,女,汉族,1952年8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被告吴财,男,汉族,成年,住广东省电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碧珍诉被告吴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碧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碧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蔡碧珍负担。审判员  梁少英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文伟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