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电法民一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蔡碧珍与吴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碧珍,吴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电法民一初字第46号原告蔡碧珍,女,汉族,1952年8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被告吴财,男,汉族,成年,住广东省电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碧珍诉被告吴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碧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碧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蔡碧珍负担。审判员 梁少英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文伟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