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仙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黄宜盛、黄新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黄宜盛,黄新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30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洪桥社区825大街78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X1132417-4。负责人肖加瑞,行长。委托代理人林鑫、杨纪红,该支行鲤中分理处职工,特别代理。被告黄宜盛,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黄新斌,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被告黄宜盛、黄新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七百零四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 洁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宇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