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薛模福与李海云、方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模福,李海云,方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薛模福,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李海云,女,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方斌,男,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鸠民一初字第006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方斌银行存款132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山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