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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赵忠国与高占生担保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忠国,高占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保字第79号申请人赵忠国。被申请人高占生。申请人赵忠国因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赵忠国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侵害申请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第9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高占生在三家信用社的账号55638012100470XXXX存款贰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支取。申请人应当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玉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