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商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李前与魏钧龙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前,魏钧龙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商初字第72号原告:李前。被告:魏钧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前与被告魏钧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前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前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前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范丽红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琴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