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乐商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周新长、黄信浦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长,黄信浦,王文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乐商初字第826号原告:周新长,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陈建远,浙江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信浦,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金美来,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王文龙,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郑加飞,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新长诉被告黄信浦、第三人王文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新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100元,减半收取75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朝方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人民陪审员 陈文珍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