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155-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洪平与郭银纲、王凤芝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平,郭银纲,王凤芝,郭银磊,张怀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155-2号原告:刘洪平,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孙阳东(系刘洪平之友),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农民,住山东省阳谷县。被告:郭银纲,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现住址。被告:王凤芝(系郭银纲之妻),女,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现住址。被告:郭银磊,男,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张怀栋,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平与被告郭银纲、王凤芝、郭银磊、张怀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平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便于双方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郭银纲所有的车号为鲁pcc111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郭银纲所有的车号为鲁pcc111财产的查封。审 判 长 张 强审 判 员 刘龙启审 判 员 耿 利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贺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