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杨惠月与象山万润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惠月,象山万润针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民初字第238号原告:杨惠月。委托代理人:陈志惠,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象山万润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爵溪街道新瀛路东侧。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惠月诉被告象山万润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惠月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以被告已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此系原告对其诉权作出的正当处分,于法有据,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惠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惠月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光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夏时群 微信公众号“”